病历书写根本规则
详细说明
《病历书写根本规则(试行)》以及《病历办理规则》规则:病历应当客观、实在、精确。《医疗事故处理法令》中第九条明确规则:禁止涂抹、假造病历材料。病历实在性的确定是病历材料能否作为举证重要书证的最重要方面。在病历材料构成的过程中单个医务人员因为不具体问询病史或患者未能及时提供有相关的材料,又想坚持病历的完好性,有时假造患者的部分材料,如家庭地址、身份证号、既往病史等;或写错时用刀刮或张贴、涂抹等办法改错。这样的病历因为单个材料的不实在而被确定整份病历不实在,将不能起到举证的效果。因而,咱们应重复向医务人员灌注病历材料实在的重要性,对一些材料了解不清,甘愿空缺而不能假造。病案办理人员也不要为了寻求病案材料形式上的完好而要求医护人员在患者出院后补填有相关的材料。在病历书写过程中咱们要强调材料的精确性。有的医生因为大意写错病变部位、病变巨细,时刻记载有逻辑性过错,或同一内容记载前后矛盾。比方病变在右侧写成左边,入院记载或履行医嘱时刻在入院前,护理记载抢救时刻、逝世时刻、出血量等与医生记载的不一致等。这样的病历一旦被患者或家族复印,很可能引致医疗纠纷。